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犬只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