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二)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备、设施;

(五)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六)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