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的草原放牧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三十元的罚款;在其他禁牧、休牧区域放牧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三十元的罚款;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