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举报制度,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制,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