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

(三)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五)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六)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