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返还;经过改造的民用资源,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及时给予适当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