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参加训练期间,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预备役人员执行预备役任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