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

(五)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标准、建设节能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

(六)购买节能评审、节能量审核、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节能服务;

(七)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能力建设;

(八)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能源利用状况审查;

(九)与节能有关的其他活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节能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