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完成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二)每年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对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