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线路的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优惠或者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