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补偿、补贴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在年度审计与评价后及时拨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运营企业承担残疾人、现役军人、老年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实行免费乘车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给予足额财政补偿或者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