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有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