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要,及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在线路确定前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三十日,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名称应当采用方便社会公众识别的传统地名、所在道路或者公共部门、公共设施、文物古迹、旅游景点、标志性建筑的标准名称或者简称命名。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和对线路、站点设置的意见,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运力配置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