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运营企业取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营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换乘枢纽、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加气(油)站、充电站(桩)、站务用房、站台、站牌、候车亭(廊)、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