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鉴定事项涉及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鉴定事项涉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鉴定事项涉及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

(四)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或者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或者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委托人要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回避,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不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