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知识产权案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侵权的产品、物品;
(六)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