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多占或者侵占国有或者集体草原拒不清退的;

(三)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四)超越批准权限或者法定程序批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五)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