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Amended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立法应当从自治区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和民族特点,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