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21Amended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