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12Amended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