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检测经营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