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方式,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工具、仪器维修车辆,处置废弃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三)采取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