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Chapter 3 火灾预防Article 39Amended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