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训练和灭火演练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和检查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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