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1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