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2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Article 8Amended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二)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三)建筑类型、空间形式和建筑艺术独具特色。历史建筑依法确定后,其原权属关系不变。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