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3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Article 19Amended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历史建筑周围划定工程建设控制区。控制区根据建筑的类别、规模、周边环境和相邻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控制区范围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控制区内从事工程建设不得改变地形地貌,损坏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的景观效果。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