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乡两级选举结合进行时,由县级选举委员会统一领导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又承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自行终止。本届的有关补选等相关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