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代表候选人提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进行。
(一)代表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应是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办事公道,联系群众,为广大群众所信任的公民。
(二)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三)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