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合作区内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境外投资者和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合作区内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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