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于每年十二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一般于每年十二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题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题的建议,拟订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