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主席、副州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