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认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制定的执行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