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签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