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
(二)盗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限制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科协工作的;
(五)贪污或挪用、克扣、截留科协经费的;
(六)其他侵犯科协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