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