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相关的建筑物、场所等,其所有者在不改变其原始风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公众有偿开放。当地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