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Chapter 4 利用与管理Article 3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族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8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