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不进行监测、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和执行防御洪水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汛期安全检查、采取防御措施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险情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六)违法批准建设影响防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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