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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