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写字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指示标志应当醒目;
(二)不得将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四)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制定规范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六)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七)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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