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工程建设或者农牧业生产过程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故意损毁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