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兵团范围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指导、服务等管理工作。其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的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