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Chapter 2 生产管理Article 13Repealed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原料、酒精含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标志。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在自治区内生产,并在自治区内销售的酒类产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