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教育、建设、农业、财政、民政、民族事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相关的体育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