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Article 8Repealed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权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重视研究解决公众提出的意见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