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的,终止前特许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经评估能够完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可以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或者最后一次评估期前60日内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期;特许人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示后,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特许经营期一次不得超过两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