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3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Article 21Amended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闸坝和其他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要求,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