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该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实施前款活动,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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