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规定期限内献血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献血管理机构对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无故拖延不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0